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凡是我校新设,增设用火用电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后勤总公司能源中心检查验收合格后,并报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备案,方可使用。
2、各种临时性的用火用电须经后勤总公司能源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用火用电,并报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备案,各种用火用电必须做到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3、在办公室、实验室以及在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4、学生宿舍、教职工单身宿舍、招待所客房以及临时住房,不准使用酒精炉、电炉、水乌龟等违章器具,学生宿舍严禁点蜡烛。
5、严禁在配电房、木工房、油漆、库房以及我院确定的无烟区等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源线。
6、如有违反以上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