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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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6-09-10 09: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学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校级、处(室)级(即二级单位或部门)和科(室)级三级管理,学校与各二级单位或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单位都要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在学校内的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法人代表可根据需要确定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安全管理规定》赋予的职责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单位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构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消防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副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或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单位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设立义务消防安全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六)建立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或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年终消防工作总结、年度消防工作考评;

(二)督促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督促、指导二级单位或部门管理消防器材,负责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的添置、维修和保养;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机关的联系,协助其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档案,火灾档案和消防安全预警系统技术档案。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保卫处校卫队人员为主汇同各二级单位或部门推荐人员兼职构成,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培训、业务训练由保卫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熟悉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协助领导定期排查责任区火灾隐患;协助领导督促隐患整改;管理和维护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器材、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保卫处要制订校消防安全工作预案,定期演练,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协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二级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对所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二级单位或部门及部位。凡属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建筑和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消防安全制度、火灾应急预案、逃生示意图、责任人要上墙明示,所属人员应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及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预消防安全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安全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的消防安全素质。

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消防安全规范》,并在开工前报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审批,批准前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校基建规划处、保卫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开展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集会,主办单位应对消防安全负责,须提前到保卫处申报,经检查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后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学校和个人的房产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须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租赁合同内;租赁单位或个人要经常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校内禁烟区、危险场所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工作上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要按规定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动用灭火器材。在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障碍物及种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检查,防止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房须安装可靠的避雷和防静电设施。

第十九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各类库房须符合仓库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建设结构、消防安全间距、耐火等级、安全距离等要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根据危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泄压、降温、调湿、防爆、防雷、防晒、防静电、报警、灭火、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须经院系一级领导审批;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器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二十条人口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图书馆及校内的招待所、影剧院、歌舞厅、餐厅、商店等均要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应提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保卫处;各要害部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安排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焚烧废弃物;学校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精神。

第四章火灾报告、扑救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扑救初期火灾或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不得延误。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的单位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参加扑救火灾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一般火灾事故由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组,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二十六条各种火灾事故都须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安全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 模范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三)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 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 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二级单位或部门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人事、学工、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

因玩忽职守或发现火灾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违规指挥、违章作业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可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或部门特点,制定相应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科技学院消防安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三月制定

二OO七年三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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